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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时评: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九成需及时化解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数:     分享到:

        

      理论与现实的偏差恰恰反映了试点工作的必要性,营改增改革需要在反复试错与完善中渐次实现全面覆盖。

      营改增试点区域和行业不断扩容。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安排,建筑安装也将会被纳入到试点范围之内。对此,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的调研测算认为,如果建筑施工企业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理论上平均减轻税负为83%,但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90%以上。

      不可否认,营改增可以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为广大企业减税增能。然而实践操作中由于增值税税率档次设定宽泛、部分行业进项税票抵扣不足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一些试点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降反增。需要指出的是,理论与现实的偏差恰恰反映了试点工作的必要性,营改增改革需要在反复试错与完善中渐次实现全面覆盖。

      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上游黄沙、石料等原料采购对象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农户,难以保障足额获取进项增值税发票,抵扣额明显不足;其二,11%的增值税税率偏高,既有实际进项税率则相对较低,试点后企业应纳税负担增加;其三,试点开始阶段,企业若从非试点地区进货将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一些税票无法进行抵扣。

     事实上,从率先试点的上海实践看,当地运输物流企业也面临着类似困扰。根据试点方案,物流企业只有对油费及固定资产等支出的进项增值税发票才可以进行抵扣,且并不是所有地区的加油站都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企业的大部分车辆是在改革试点之前购置,那么短期内也不可能新增,由此导致部分运输企业实际缴税负担增加。为此,上海已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了相应过渡性财政扶持。

      可见,营改增减税绩效的发挥还需要对实施细则进行科学核定。随着试点区域的扩容,各种反馈意见也会接踵而至,这些声音理应得到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与及时化解,以此为税收体制改革的全面开展、经济实体的活力激发积累宝贵经验。

      针对营改增所引发的部分企业实际税负不降反升现象,除了像上海一样以专项财政扶持予以安抚之外,具化革新举措也应及时跟进。诸如,有鉴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研发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等不同行业的运作特征迥异,增值税的税率档次也应该在既有四档的基础上再做细分;又如,各行业的抵扣项应根据实践反馈做出相应增加,对于建筑、物流等行业难以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的客观情况要给出弹性处理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