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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6     浏览数:     分享到: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拆除工程施工准备;
    2、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管理;
    3、拆除程安全技术管理;
    4、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1号;邮政编码:100055)。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员: 
        1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确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建筑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属设施的拆除及其它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  本规范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的单位;本规范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可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
    1.0.4  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整体转包。
    1.0.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拆除工程施工准备
    2.0.1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
;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2.0.2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2.0.3 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
方可施工。
    2.0.4 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勘察,并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0.5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6 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组织机构,并应配备抢险救援器材。
    2.0.7  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应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2.0.8  拆除工程施工区应设置硬质围挡,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 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
的安全隔离措施。
    2.0.9  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2.0.10 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管理
    3.1   人工拆除
    3.1.1 当采用手动工具进行人工拆除建筑时,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分层拆除,作业人员应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3.1.2 拆除施工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3.1.3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不得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堆放材料。
    3.1.4  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3.1.5  拆除横梁时,应确保其下落有效控制时,方可切断两端的钢筋,逐端缓慢放下。
    3.1.6  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3.1.7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3.1.8  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3.2   机械拆除
    3.2.1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逐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3.2.2  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并应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2.3  机械拆除时,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不得同时回转、行走。机械不得带故障运转。
    3.2.4  当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对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3.2.5 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
    3.2.6  桥梁、钢屋架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栏。
    2、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超负荷作业。
    3、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4、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作业。
    5、拆除钢屋架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绳索控制被吊物处于正常状态。
    3.2.7  作业人员使用机具时,严禁超负荷使用或带故障运转。
    3.3  爆破拆除
    3.3.1  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条件、拆除对象类别、爆破规模,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分为A、B、C三级。爆破拆除工程设计必须经当地有关
部门审核,做出安全评估批准后方可实施。
    3.3.2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或低于企业级别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
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3.3  爆破拆除所采用的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爆破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3.3.4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应按照规定路线运输,并应派专人押送。    
    3.3.5  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3.3.6  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3.3.7  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震沟。
    3.3.8  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爆破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建筑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爆破的用药量。
    3.3.9 建筑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防护,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3.3.10 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必须采用爆破专用仪表检查起爆网路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并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
封闭网路。爆破拆除工程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选择安全部位和场所进行。
    3.3.11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并应按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3.3.12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外,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         
    3.4  静力破碎及基础处理
    3.4.1  静力破碎方法适用于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的拆除。 
    3.4.2  采用静力破碎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严禁人员在注孔区行走,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4.3  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它材料混放。
    3.4.4  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施工同步进行。
    3.4.5  拆除地下构筑物时,应了解地下构筑物情况,切断进入构筑物的管线。
    3.4.6  建筑基础破碎拆除时,挖出的土方应及时运出现场或清理出工作面,在基坑边沿1m内严禁堆放物料。
    3.4.7  建筑基础暴露和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5   安全防护措施
    3.5.1  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搭设。由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水平作业时,各工位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3.5.2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应有验收记录。
    3.5.3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应正确使用。
    3.5.4  在生产经营场所,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的规定,设置相关的安全标志。
    4  拆除工程安全技术管理
    4.0.1  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爆破
拆除和被拆除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拆除工程,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被拆除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的拆除工程,应编制安全技术方案。
    4.0.2  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由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
实施。
    4.0.3   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4.0.4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凡在2m及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防护设施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4.0.5  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停放在远离被拆除建筑的地方。 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建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0.6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
件上岗作业。
    4.0.7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4.0.8  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2、安全技术交底;
    3、脚手架及安全防护检查验收记录;
    4、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5、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4.0.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照明。
    4.0.10  电动机械和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其保护零线的电气连接应符合要求。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应少于2处。
    4.0.11 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0.12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划定危险区域。施工前应发出告示,通报施工注意事项,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
施。                                   
    5  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5.0.1  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采用苫布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有关规定。
    5.0.2  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志。对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0.3  拆除工程施工时,设专人向被拆除的部位洒水降尘。
    5.0.4  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施工渣土清运出场。 
    5.0.5  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5.0.6  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应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5.0.7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必须履行用火审批手续,经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应配
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5.0.8  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5.0.9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道,并应保持畅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