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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和汛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6     浏览数:     分享到:

                                                                                                 建质电[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夏季和汛期,又正值建筑施工高峰期。这段时期高温、大风、暴雨等恶劣气象因素增多,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给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工作带来许多不利因素。近期内蒙古、河南、辽宁等地接连发生建设工程较大、重大事故,特别是6月5日,河南省南阳市滨河路锦江公寓住宅楼工地发生塔吊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6月21日,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东方饲料厂扩建的加工车间厂房钢结构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近期发生多起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加强监管,防止事故发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
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夏季和汛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落
实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做好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值班工作,主要负责人要职守在第一线。要认真分析本地夏季和汛期事故易发、多发类型,辩识查找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同时要强化对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各项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二、严密监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
  各地要整合和优化安全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对于近年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的地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和事故频发的企业、以及建设工程事故多发环节予以严密监
控,督促这些地区和企业强化安全监管,督促有关方面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要针对近期村镇建设事故多发的新情况、新问题,抓住重点,开展调研,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同时,要与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紧密沟通和配合,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报,在险情来临之前,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施工企业发布预警通知,督促其提早部署防范工作。
  三、认真排查和消除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的精神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建筑施工等企
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对本地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并监督其落实。特别要针对近期塔吊坍塌事故多发的情况,强化施工现场监督执法,坚决依法严厉查处无资质安装、拆卸塔吊等违法违规行为。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要强化对施工现场各个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尤其要对施工现场排水、运输道路、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塔吊拆卸、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临时设施等进行重点排查,坚决消除各类隐患。在险情或自然灾害结束后,必须对施工现场各个环节、部位进行认真细致检查,经监理单位复查签字后方可复工。
  四、进一步强化突发情况应急管理工作
  各地要认真组织编制符合实际和可操作性、针对性较强的夏季和汛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强化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启动预案,
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要督促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遇重大自然灾害预警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施工、撤离人员等措施。
  五、认真做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
  要督促施工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落实每位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合理调配工人的作业时间,避免
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同时,要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确保施工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符合标准、满足防暑降温需要。要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避免因管理不当引发中毒事件。
                                                                             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