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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榆林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数:     分享到:

                                                                      榆政建规发[2012]94号

           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榆林市预拌(商品)

         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质安站,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现将《榆林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榆林市范围内一切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包括沥青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以及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
榆林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按照生产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属地进行划分,即在榆阳区工商局注册的由榆阳区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监督管理,其余由榆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它县(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由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

    第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设备、计量检测、质量控制等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和混凝土力学性能检测。并按以下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送检:
    一、原材料检验:水泥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4-2011)规定取样送检。
二、混凝土配合比验证:当季使用等级的配合比每季不少于一次。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时重新做配合比。
三、混凝土强度检验:用于出厂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每幢号工程、每使用等级的混凝土试件送检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不同原材料、不同技术要求的混凝土先做原材料和配合比试验,并根据气候变化、工地施工情况、运输时间调整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对于有控制混凝土收缩和水泥水化热要求的混凝土,应做干缩试验和水泥的水化热试验,防止混凝土出现开裂。
    第八条  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14902)的要求,同时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粉尘、污水、噪音等污染。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当出现不合格的检验项目时,应及时向企业的技术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第十条  质安站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每半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监督检查的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质证书、计量认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
   (二)企业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原材料质量;
   (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五)混凝土质量;
   (六)试验资料;
   (七)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八)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复验报告等资料;
   (九)计量系统误差检查;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质安站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保证商品混凝土从搅拌运输车卸出至浇筑完毕不超过《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规定的时间。运输车辆出场必须进行冲洗,沿途不得随意抛洒杂物。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并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裂缝。
    第十四条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实施全过程的跟班监督,并做好旁站记录。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应立即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员口头报告,并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质安站。
   (一)商品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和易性不符合要求导致施工现场无法施工。
   (二)商品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商品混凝土时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混凝土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包括经验证的基准配合比和当班的现场配合比,各种原材料的检验报告。
   (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
    商品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符合使用单位提出的其他特殊要求、技术要求,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单。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具体评定依据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质量而造成事故的,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二)不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三)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各种原材料不按规定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送检,未建立试验项目台账的;
(四)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榆林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榆政建规发[2008]62号)同时作废。

 

 


                                                                                                          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